報名資格

報名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 於國內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校院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或合於「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碩士班報考規定者。

(二)報考資格所述「國內外大學校院」係指經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規定之境外大學校院。

持教育部認可之境外學歷報考者,如經錄取後於驗證、報到時,須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取消錄取資格。繳驗之證明文件,經本校依相關學歷採認辦法完成學歷採認後,始取得入學資格。

(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

  1.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3.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4.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5.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1.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四)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本招生。

※以前項資格報名者,須於報名時繳交現職或曾任職學校核發之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證明文件,並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取得報考資格;若經審議未通過者,本校將以不符報考資格處理。

(五)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本招生。

招生組別與名額

組別

名額

 條件

甲組

23

  •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第六條報考資格者。

  • 服務年資累計滿10以上。

乙組

5

  • 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第六條報考資格者。

  • 服務年資累計滿5年以上。

丙組

3

符合以下資格之一,且服務年資累計滿_10_年以上者:

一、曾任或現任非營利組織負責人或為主要業務執行人員(正、副理事長、董事長、秘書長、總幹事)者。

二、曾任或現任上市櫃公司經理級以上主管或重要管理層級職務者。

三、非上市櫃公司規模達一千萬以上且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級以上之重要管理層級職務者。

四、曾任或現任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官等為簡任、特任或比照政務官職務,職等至少為 10 職等以上者。

五、曾獲頒大學相關榮譽學位者。

六、曾獲專業領域之國內外競賽或成就獎項者。

七、在專業領域上具有相當影響力或對國家、社會、人類福祉有具體卓越貢獻獲公開表揚者。

評分項目

書面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